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018/3/6 10:13:12 1110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1980年9月22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xx镇xx楼。
       被告伍某,男,1976年2月12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xx街道xx路xx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7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4月24日生育儿子伍x昊、于2012年10月14日生育儿子伍x安。结婚后,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等问题虽有矛盾,但尚可调和。但从2014年初起,被告开始变得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人身攻击以及殴打,甚至拿孩子威胁原告,造成原告痛苦不堪。为此,原告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已经报警2次。更过分的是,被告连自己亲身孩子也不放过,经常无故打骂小孩,严重的时候甚至用脚踢小孩子的头部及身体等要害部位。由于被告的上述家暴行为,从2014年8月份开始,原、被告之间再没过过夫妻生活,并于2016年9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儿子伍x昊、伍x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3.平均分割别克牌商务车一台;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2.儿子伍x安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3.希望法院尊重孩子伍x昊的意愿判令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4.平均分割共有财产,包括光明新区xx花园xx单元房屋一套(已被原告出售,售房款252.5万元,支付剩余房屋按揭贷款后,尚余资金1499058.14元)、别克商务车一辆。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生子应由谁抚养?婚内财产应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伍某离婚;
       二、婚生子伍x昊归被告伍某抚养,婚生子伍x安归原告张某抚养,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小孩抚养费。原、被告对对方抚养的孩子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4次,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原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伍某支付42.5万元;
       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确无和好可能,依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
       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原、被告的婚生子伍x昊已满10周岁,其表示愿意与被告一同生活,故判决伍x昊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而婚生子伍x安年龄尚幼,原告也有抚养能力,故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
       对于婚内财产分配问题,原告对售房款剩余资金的使用进行了合理解释,但对于偿还借款85万元没有依据,由于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予分割,原告应补偿给被告42.5万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208-8990-1362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