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准予离婚

2018/3/8 10:57:36 105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女,1961年11月22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单元。
       被告翁某,男,1955年8月3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单元。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8月6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3月6日生有一子翁x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是,被告于1999年3月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几经寻找都毫无音讯,原告一人为了家庭和子女一直守候被告至今。而被告不顾家庭、不顾子女出走不归,不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现在子女已经成人,原告为了自己今后的生活,现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单元房产,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意在被告出现时将房产一半的对价补给被告;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自身主张,原告申请了证人翁xx出庭作证。另,2010年3月12日,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的申请。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准许原告许某与被告翁某离婚。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于1999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满2年,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231-9013-1365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