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男剩女闪婚又闪离,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

2012/6/13 0:00:00 1819

    20119月,先生通过某实名认证婚恋网站认识了小姐,因两人都是将近30岁的大龄青年,又都是湖南益阳老乡,有着相似的家庭背景和教育经历,在深圳这个移民城市中,两个操着“益阳普通话”的大龄青年很快就堕入情网。

热恋中的两人很快就去见了彼此的家长,双方的家长都觉得两人挺适合,就催促两人赶快结婚。但女方提出,按照老家婚俗习惯,必须收取结婚彩礼买些金银首饰才答应举办婚礼。103日,男方爽脆地拿出8万元交给了女方家长,1020日双方各自举办酒席,之后共同生活,但始终没有领取结婚证。试婚2个月后,小姐对先生的生活习惯越来越不满,双方为此不断争吵,矛盾越来越深,自1228日开始,两人就分开生活。

2012年初,王先生向吕小姐提出归还8万元彩礼的要求,但女方称,“哪有送出去的东西可以要回来的道理?”坚决不同意将钱返还给王先生。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焦点彩礼可否要求返还?

律师意见 在一方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向对方支付了彩礼,现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欲分手或离婚,有以下情形的之一,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给付的彩礼,对方应当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8万元是女方提出要求后男方拿出的,结合两人认识的时间及举办酒席的情况,可以认定该8万元是为缔结婚姻关系所给付,应认定为彩礼。考虑该彩礼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耗、同居关系存续时间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决由女方返还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