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证的赠与不能撤销
2012/6/19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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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近日,国晖婚姻家庭部代理一件赠与合同纠纷案,案情大概如下:李老夫妇育有一子一女。二老原本想与女儿安度晚年,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套价值200多万的房产赠与女儿李女士,并办理了公证,但之后发现女儿对他们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二老心灰意冷,随后反悔,不想给女儿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不孝的女儿李女士居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其所有。
在庭审中,李老先生夫妇诉称:当初之所以同意将诉争房屋赠与女儿李女士是由于其曾承诺为父母养老送终,但赠与公证办理后,她不仅未遵守其承诺,而且对二老不闻不问,属于典型的过河拆桥行为,所以二人提出撤销该赠与公证。
李女士则称:从未承诺过为父母养老送终,且其一直在履行身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但个人经济能力有限,而且老李夫妇还有一个儿子,故其并未承担二老的全部生活开销,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本案焦点】老李夫妇能否撤销该公证赠与?
【律师意见】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可以附义务,义务没有实现的,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老李先生夫妇虽坚持自己的赠与是以李女士承担赡养义务为前提的,但并未写进《赠与协议》,也就是说,该赠与默认为无偿赠与。在此,国晖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公证赠与必须慎之又慎,如果是附条件附义务赠与一定要在《赠与协议》中写清楚,否则追悔莫及。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夫妇经公证将诉争房屋赠与女儿李女士,李女士亦通过公证接受了该赠与,该赠与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相关《公证书》至今并未被撤销。老李夫妇虽坚持称将诉争房屋赠与李女士的前提为李女士需为二人养老送终,但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故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