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彼此有扶养义务吗?
2012/7/19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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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2008年6月,谭先生和李女士在一次舞会中邂逅认识,不久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一年后,李女士不幸遇到车祸,虽然经过精心的治疗,但依然身患残疾,对以后的婚姻生活和生育有严重的影响。起初,谭先生还愿意拿出钱给李女士治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谭先生就不乐意了,并且搬出去另过。至此,双方正式“分居”。李女士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谭先生履行抚养义务,给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本案焦点】同居关系有没有扶养义务?
【律师意见】首先,同居关系的男女之间在法律上是没有扶养义务的;其次,我国从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李女士亦不能以事实婚姻这个理由要求谭先生履行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女士与被告谭先生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制度,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并未形成夫妻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尚未治愈,被告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