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酒醉闹事进监狱,妻子无奈诉请离婚

2012/7/26 0:00:00 1567

   2009年,张某退伍后,回到安徽老家,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陈女士,两个月后即闪婚。怀揣着过上美好生活的梦想,夫妻俩南下深圳打工,张某在德邦物流任职驾驶员。在一次与朋友聚会中,喝多了几杯白酒,在醉酒中与的士司机发生争执并打了起来,的士司机受了一点皮肉伤;打人之后的张某,逃到一个小店的厕所里并在酒精的作用下,罪睡在地上;小店老板见状即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张某也醒了,警察要带他回派出所协助调查,他就和警察打了起来。在治安员增援之下张某被制服,并带回派出所。之后,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1年有期徒刑。陈女士经了解,张某有酒醉之后发酒疯的恶习,百般无奈之下向法院诉请离婚。

【本案焦点】陈女士以张某有酗酒恶习为由诉请离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意见】《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本案中,陈女士虽经了解,张某有酒醉之后发酒疯的恶习,但在庭审中,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要让法院支持其离婚诉求是不现实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酒醉之后发酒疯的恶习,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