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的房产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2013/1/28 0:00:00 1734

网络咨询:律师,你好!是这样的: 4年前我与前妻离了婚,现在已经年过40,一年前在婚介机构的介绍下认识了现在的女友。女友中等身材,颇有气质,很吸引我,是我梦中的理想伴侣。

        女友大学毕业就来深圳工作,闯荡多年,还蜗居在城中村,很想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为了博得她的欢心,我承诺给她买一套房子,可是,女友提出,口说无凭要我去公正处做个公证。为表诚意,我和她来到了公证处,为赠与协议做了公正。

        半年后,我准备履行承诺。但发现近一段时间女友的行为很不对劲,经常借口加班晚归。一天,我没有通知她,直接到其公司门口等她下班。令我难以置信的是,女友跟着另外一个男人走在一起,还挺亲密的。于是,我就跟踪他们,发现他们除了去吃饭,还一起去看电影。

        当晚,女友回到家,我就按耐不住心中的气愤质问此事,女友不承认,哭闹着一个人搬出去,之后就没有回过家。后来,她向我提出了分手,还要求我履行那份公证过的赠与协议。请问,我可以不履行那份赠与协议吗?

        国晖婚姻家庭部回复: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合同必须履行。如果你不主动履行,你女友提起诉讼的话,那么,法院将会支持你女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