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辜某某,男,1982年9月1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11月1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原告诉称:原告从事家私销售生意,被告陈某某是原告的客户,曾向原告购买家私。被告陈某某于 2022 年1 月8 日向揭阳空港区炮台镇AA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AA”)购买古夷苏黑檀超大套 223 沙发一套,曾经请原告帮被告参谋,被告确定购买后AA将家具送货到被告处时,由于被告钱款不足,尚有 20000元没有支付,但AA没有收到全部款项不同意卸货,于是被告紧急打电话给原告,请求原告出借 20000 元款项用于垫付家具款,因被告此前向原告购买家具的信用信誉,且称以后还有其他家具要向原告购买,原告遂通过同样经营家具的朋友张孝伟将 20000 元款项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给AA的经营者池某君。款项借出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仍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的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请被告偿还原告欠款 2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陈某某是否向原告借款?借款数额多少?利息应如何计算?
【处理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辜某某借款 2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被告陈某某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辜某某预交并同意垫付,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辜某某。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的微信转账记录、被告购买家私的订货单,案外人张某伟、池某君的情况说明予以为据,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陈某某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负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请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了解情况,并收集强有力的证据帮助原告维护合法权益,最终帮助原告挽回借款。
【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269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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