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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10级伤残,国晖律师协助调解,获赔160519.95元!
2018/9/28 17: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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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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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可以选择庭外和解,但为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庭外和解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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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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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鲁某,女,1963年5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致害人:唐某,粤B XXXXX号车。
2017年4月9日19时20分许,唐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观澜桂香路库坑围仔小区路段路口左转弯行驶时,车身左前侧与行人鲁某发生碰撞,造成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转弯,负事故全部责任,鲁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治疗,住院31天。出院医嘱:半年内避免剧烈活动,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住院费用约需1万元,全休3个月,住院陪护1人。
2017年8月2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鲁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鲁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
受害人鲁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受害人鲁某委托国晖律师协助开展索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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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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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鲁某与肇事司机唐某于2017年9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鲁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养费、交通费等国家法律范围内一切损失合计为160519.95元;扣除保险公司前期垫付医疗费的25000元、肇事司机唐某垫付的医疗费3579.95元、护理费2460元及现金1000元,唐某还需支付鲁某128300元。以上费用由唐某委托其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二、鲁某承诺在收到上述赔偿金后不得再就此次事故向唐某及其保险公司提出任何保险索赔或诉讼请求,双方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部分赔偿责任全部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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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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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受害人大多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即使在诉讼中调解,受害人也容易被“忽悠”,损失赔偿款,更何况受害人如果选择庭外和解的。实践经验表明,庭外和解,有无律师介入,索赔结果有天壤之别。
本案中,受害人鲁某机智选择委托国晖律师协助,最后受害人获赔了160519.95元。依据事发时深圳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来看,受害人鲁某庭外和解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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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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