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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伤残受害人索赔时,切忌犯这个错误…
2018/9/29 1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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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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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能否选择合适的方式索赔,很大程度上影响日后的治疗进程,甚至是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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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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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受害人):廖某,男,1993年1月26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李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2015年9月28日13时许,被告一李某驾驶粤B XXXXX号轿车沿松岗沙江路理家超市路段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车头左前侧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廖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廖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6天。出院医嘱:暂休养10个月,住院前2个月陪护2人,其余时间陪护1人,内固定取出费用约需 8000元。
2016年1月2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廖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廖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71938.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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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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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民初5527号判决: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2573.76元;
三、驳回原告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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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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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因车祸致10级伤残,构成了交通事故伤残损害。在与被告协商不成的时候,受害人张某果断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最后获赔了152573.76元。与原主张的事故损失金额来看,受害人张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可见,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索赔前,应就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交通事故方面专业律师,选择利于自身利益的索赔方案。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不知晓相关赔偿标准,私下和解而损失了巨额赔偿款,导致治疗进程受阻,生活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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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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