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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受害人选择庭外调解,应在律师的协助下,原因是…
2018/10/12 11: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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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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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可以选择庭外和解,但为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应当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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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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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何某,男,1985年11月26日生,农村户口。
致害人:麦某,粤B XXXXX号车。
2016年11月6日9时20分许,麦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光明新区新湖办事处楼村荔都路楼村新村公交站路口时,车头与由著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载何某)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朱某、何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麦某未确保安全下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驾驶非机动车违法载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何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往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心医院治疗,住院10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陪护1人。2017年2月1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何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何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受害人何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受害人何某委托国晖律师协助其开展索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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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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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何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损失,按责任分摊后由麦某赔偿人民币148738.4元(不合已发生医药费);前期麦某垫付2000元护理费,扣减后还需支付何某146738.4元;已发生医药费双方均同意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核定赔付。
二、何某应配合麦某提供其保险公司必需的理赔材料,如因何某不提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理赔单证而导致实际赔款减少或导致不能按时拿到赔款的情由何某自行负责。
三、麦某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之后,何某与麦某、平安保险各方的权义务就此终结。此后何某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以任何理由,再就本交通事故向麦某、平安保险、驾驶员提出追加任何经济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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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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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大部分受害人都是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即使是在诉讼中调解,受害人也容易被对方“忽悠”,以致损失赔偿款,更何况本案受害人选择的是庭外和解。
实践经验表明,庭外和解,有无律师介入,索赔结果有天壤之别。本案中,受害人何某机智选择委托国晖律师协助,最后受害人获赔了148738.4元。依据事发时深圳地区的人身损害赔偿来看,受害人何某庭外和解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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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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