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车祸致10级伤残,诉讼获赔了308027.78元

2018/10/19 11:43:39 937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更适宜在专职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单某,女,1958年6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陈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一陈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西乡流塘村行驶转出建安二路时,车头左前侧与相对方向后行人原告单某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单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单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5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全休2个月。2016年6月21日转入深圳百合医院,住院137天,出院医嘱:继续康复治疗,加强营养,出院陪护1人。
       2017年2月27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单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单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319305.37元。
      案件结果
       2017年8月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民初12530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单某人民币308027.78元;
       二、驳回原告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实践经验表明,交通事故伤残案件若有专业律师的介入,诉讼索赔成功的概率可很大幅度的提高。
       本案中,受害人司某因车祸事故致2个10级伤残,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最后获赔了308027.78元。与受害人司某原主张的事故损失金额319305.37元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可见,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正确的索赔姿势为:索赔前,应就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交通事故方面专业律师,选择利于自身利益的索赔方案,而非草率选择与对方和解或者调解。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