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行人车祸致10级伤残,应如何索赔?

2018/10/24 11:32:08 1000

      【引    言
       从目前的审判实例来看,伤残受害人选择索赔的方式不同,获赔的项目及数额仍存在较大差异,当然这与是否委托专业人士介入也有直接关系。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曹某,女,1989年3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王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王甲,粤B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2月29日21时45分许,被告一王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福田区红荔路自东往西行驶至花卉世界路段时,因未避让行径人行横道的原告曹某,造成粤XXXXX号车和原告相碰,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曹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3日。出院医嘱写明: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2016年6月6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曹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曹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17774.94元。
      案件结果
       2018年6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某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某95287.52元;
       三、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曹某因车祸事故致10级伤残,主张损失金额217774.94元,实际获赔了208287.52元。由获赔的数额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事发后,受害人曹某选择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实践中,交通事故伤残案件,若有专业律师的介入,诉讼索赔成功的概率可达90%以上。
       因此,事故发生后,建议伤残受害人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再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因选择不妥的事故处理方式,导致损失巨额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