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车祸致10级伤残,如何实现“农转城”?

2018/10/25 11:27:01 1107

      【引    言
       对于儿童因车祸造成伤残的交通事故案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为幼童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许某,男,2008年10月318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许父,系受害人许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受害人许某的母亲。
       被告一:胡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9月24日8时10分许,被告一胡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龙岗街道南湖勘测大厦门口路段时,该车右后轮碾压行人原告许某脚部,造成原告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许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许某先后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6天。2017年5月2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许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后的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许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50831.14元。
      案件结果
       2017年10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13324号判决:
       一、原告许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14757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许某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12000元,在该款项的限额内优先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 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许某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5574元;
       四、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许某事发时年仅8岁,其因本次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由于年龄较小,无法确定日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等问题,后续治疗的时间与治疗费用也无法估算,可通过诉讼的途径先行拿到法院判决,后期再行索赔。
       另,本案受害人许某系外来农村人口,实现“农转城”是索赔过程中势在必行的事情。
       许某父母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收集自身在深圳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及有1年以上稳定收入来源等证据,取得城镇标准赔偿,并获赔了147574元。与受害人主张的索赔金额150831.14元相比,许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