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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害人遭受9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获赔近26万元!
2018/11/16 15: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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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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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的,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求助律师实现”农转城“赔偿,以此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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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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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受害人):陈某,女,1967年7月21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肖某某,系电动车驾驶人。
被告二:中国邮政物流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电动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系电动车的保险人。
2016年11月12日10时25分许,被告一驾驶电动单车在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37栋附近行驶时,车头与由原告驾驶的自行车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 年11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驾驶电动单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接受治疗,住院至2016年12月16日,共住院34天。出院医嘱注明:全休3月,住院期间留陪1人、出院后仍留陪1人,不适随诊,继续口服促骨折愈合药物。
2017年2月1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蔡某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5951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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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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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4民初17359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53154.49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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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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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农村户籍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里居住一年以上的,且受害人在城镇有固定收入的,可实现”农转城“的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因车祸构成了9级伤残,受害人陈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供了在深圳的居住证明以及固定工资收入的证明,最后通过诉讼获赔了253154.49元。与原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相比,受害人陈某的索赔几乎与预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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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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