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方某某,男,汉族,1960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林某,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18年12月25日17时17分,被告孙某某驾驶粤B*****号车在海城工地旁边无名小路由北往南行驶,该车右角与原告左侧发生碰撞至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交通警察大队罗湖支队2018年12月2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孙某某未按规范操作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方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当日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1月16日出院,共住院22天。出院医嘱:1、一周内伤口避水:2、骨关节科门诊定期复查,情变化随时就诊;3、伤肢暂避免剧烈活动负重;4、循序渐进行右下功能锻炼;5、建议全休3个月:6、住院期间陪护1人;7、下地行走时间由门诊复决定;8、加强营养,合理饮食。
2019年6用12日,广东龙城问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伤残,后续取出内固定费15000元。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该鉴定意见,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重新鉴定,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因伤情原告产生了医疗费86701.44元(被告孙某某垫付3000元、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垫付53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护理费30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误工费224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0、鉴定费4020元、伤残赔偿金2301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被告孙某某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且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商业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
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后续治费各项损失共计329550.24元。
二、以上损失由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子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孙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的各项赔偿是否合理?营养费、交通费如何赔偿?
【处理结果】
广东省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方某某应得的赔偿金额为196,286.53元。
二、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87,774.07元给原告方某某。
三、被告孙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非医保用药的医疗费损失8512.46元给原告方某某。
四、驳回原告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孙某某承担,被告孙某某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且在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不足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由商业险予以赔偿,仍有不足再由被告孙某某赔偿。本案法院判决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JT025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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