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国晖律师代理下调解,受害人获赔11.2万元

2023/3/2 15:07:44 664

      【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某,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冯某某诉称,2019年6月12日8时54分,被告冯某某驾驶粤B*****号车在龙华街道东环二路亿康大厦路段人行横道时,未减速礼让,车头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两部车损坏以及原告身体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作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某驾车至人行道未停车礼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当日被送往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7月3日出院,共住院12天。出院医嘱:1.伤肢禁止异常受力,暂全休两月,继续伤肢悬吊固定;2.医生指导下适当功能锻炼,必要时可至康复科治疗:3.一周、半月、一月、两月、叁月后复查,不适随诊:4.调情志,避风寒,调饮食,忌辛辣,慎起居;5.住院陪护一人,加强营养,出院继续陪护:6.伤口每3-4天换药以预防感染,术后2周伤口拆线7.约半年1年取出内固定。2019年10月12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粤中一鉴[2019]临鉴字第33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冯某某右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冯某某后期内固定钢板取出费用约为12000元人民币。

       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014元、取内固定费12000元、伤残赔偿金863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杨某某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且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冯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3530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承担商业第三者险的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两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调解书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冯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2万元。原告冯某某指定收款账户如下:户名:冯某某,开户行:中国XX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账号:********************。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后,原告冯某某与两被告就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权利义务一次性终结,原告冯某某不得就本案交通事故再向被告杨某某、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追究其他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三、原告冯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0元,由原告冯某某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杨某某承担,被告杨某某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且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不足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杨某某赔偿。法院审理中,在法院调解下,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JT029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