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伤十级伤残,原告在国晖律师代理下获理赔14万余元

2023/4/26 10:43:47 475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杭某某,女,汉族,2009年7月30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理人:康某某,男,住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杭某,女,住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告母亲。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某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17年2月18日18时30分许,杨某某驾驶粤P*****号车在荣华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荣华路博雅园门口路段时,车辆左后轮与原告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杨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杭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发生后原告杭某某被送往深训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自2017年2月18日入院,2017年3月15日出院,共住院25天,出院医嘱:1、维持伤肢文具外固定,息肢避免负重及剧烈运动;2、按康复计划行动肢功能锻炼3、加强营养,促进骨折愈合,骨折愈合后需手术取出内臣定钢针4、住院期问留陪护2人5、出院后骨折愈合期间(约需3个月)需扩1人;6出院带药1每周小儿骨科门诊复诊,不随诊。2017年4月25日至5月2在深圳平伤科院行钢针存留术,住院7天。2017年5月18日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杭某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因此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医疗费302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共住院32天。按每天100元/天算)。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7922.7元( 第一次住院25天,陪护2人,出院后三个月陪护1人)、残疾赔偿金97390元、鉴定费2520元、交通费3000元。
       肇事车粤P*****号车为被告杨某某所有,且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1521847元。
       二、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限圳分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抚附金10000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两被告杨某某承担。
       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护理费、交通费如何赔偿?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杭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还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144834.7元(不包含二被告此前所垫付的费用)。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杭某某直接赔付144834.7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三、驳回原告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未在上诉后有效期内预缴诉讼费,法院案撤诉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中被告杨某某负全责,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粤P*****号车为被告杨某某所有,且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被告杨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为承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不足部分再在商业险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杨某某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赔偿,遵医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JT30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