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赖某某,女,汉族,1981年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蔡某某,男,1990年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住广东省阳江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春支公司,负责人,肖某,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2020年1月12日06时51分许,陈某某驾驶粤Q*****号车在南湾街道丹平快速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丹平快速路龙岗大道出口路段时,车头与因故障停放在右侧机动车道由蔡某某驾驶的粤B*****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粤Q*****号车乘客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蔡某某驾车因故障停放在快速路行车道未做任何安全防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驾车未及时观察路面情况,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25日出院,共住院13天,入院诊断为:1、右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皮肤软织挫伤。出院医嘱:手术治疗。当日转入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2月11日出院,共住院17天。出院医嘱:1.建议出院后伤口隔日换药,术后1月内伤口禁止湿水。2.建议全休叁个月、加强营养,扶双拐下地行走,患肢逐渐负重行走,循序渐进加强功能锻炼3、住院期间陪护壹人,注意休息,患肢避免剧烈运动。4.胡XX主任医师门诊复诊(每周二全天),定期骨科门诊复查,不适随诊。5.术后壹年视骨折愈合情况可考虑返院拆除内固定物。2020年9月25日广东华泰司法鉴定所作出华泰司法所[2020]临鉴字第05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赖某某的损伤后果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外伤起完全作用;2.被鉴定人赖某某右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3.评估被鉴定人赖某某右下肢1处髓内钉内固定物取出的后续医疗费约需人民币壹万伍仟圆(¥15000.00)。
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医院费79357.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66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41000元、残疾赔偿金1250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7723元(事故发生时原告需抚养的人有父亲赖某某A65岁、母亲赖某某B59岁、原告有兄弟姐妹四个)、司法鉴定费40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422元。
粤Q******号车在中国XX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粤B*****号车在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
【处理结果】
广东省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共同确认:被告陈某某应赔偿原告赖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二、还款方式:被告分四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清偿10万元,第一期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2万元;第二期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3万元;第三期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2万元;第四期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3万元。(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赖某某,账号:6*******************,开户行:中国XX银行普宁梅林支行)。
三、上述款项被告按时足额偿还后,则双方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
四、第二项中约定的四笔款项如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方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五、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不退,被告于2022年4月30日将受理费2000元迳付原告。
六、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即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两被告各承担部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与各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10万元,被告陈某某付给原告10万元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终结。该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JT001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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