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女,1954年生,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蔡某某,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付某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程某某,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宁波XXXX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江某某,住浙江省宁波保税区。
原告诉称:2018年12月6日07时43分许,被告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龙岗区横岗xx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悦民路横岗xxx服务中心门口路段时,右手臂与行人李某某左手臂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第440307420180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疏忽大意,未按操作规范变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2月14日出院,共住院8天,同日转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12月20日出院,共住院6天。出院医嘱:1、注意体息,加强营养,加强背肌锻炼,建议全休3个月,腰围保护下地活动;2、注意手术切口护理,防止感染,2-3天换药1次,后10-12天拆线;3、出院带药;4、术后1个月、3个月、6个1年后门诊复查(周四);(5,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19年4月15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粤中一鉴[2019]临鉴字第xxxx号鉴定书,鉴定结论如下:1、被鉴定人李某某腰2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某某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
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36348.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22489.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900元、残疾赔偿金92070.4元、司法鉴定费3060元、营养费 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
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是对被告陈某某的外卖配送业务的保险人,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陈某某外卖配送业务接单平台的运营商,被告宁波XXXX服务有限公司是陈某某的接受劳务方。
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71768.75元。
二、以上损失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二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该项请求)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承担来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赔偿人民币147698.83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例中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陈某某系外卖骑手,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害,因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为送餐业务的保险人,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因原告的诉求为171768.75元,未超出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的限额。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在国晖律师代理下,原告方获赔14万余。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JT526号档案编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