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男,2005年12月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男,1976年4月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系杨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万某某,女,1984年2月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系杨某的母亲。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某某,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告潮州市XX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住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12月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21年11月10日16时12分左右,被告陈某某驾驶粤U*****号轻型栏板货车沿XX路自北往南行驶至XZ路东方实验学校路口左转弯时,适遇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杨某沿XX路自南往北行驶至该处,双方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杨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12月07日潮州市公安局潮XX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XX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0天,诊断为:1.上颌骨粉碎性骨折;2.多个牙齿外伤性缺失;3.多个牙齿冠折;4.颌部贯通伤;5.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左侧乳突下部骨折;7.双肺轻度肺挫伤?;8.肺部感染;9.肝右前叶下段斑点状高密度影:肝内胆管结石?:10.右膝裂伤;11.全身多处擦挫伤。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36298.79元、伤残赔偿金10000元等。
肇事车辆粤U*****号轻型栏板货车系潮州市XX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粤U*****号轻型栏板货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46298.79元。
二.请求判令潮州市XX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委托法院对其伤残进行鉴定,广东XX鉴定所作出XX司鉴[2022]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外伤致上颌骨粉碎性骨折并多枚牙齿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的后续治疗费为160200元,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30日,1人护理。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向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金额为289544.25元。
国晖律师参与诉讼,代理被告陈某某答辩称:
一.本案与法院已经受理的杨某某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为基于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案件,案件当事人相同,且答辩人所驾驶的涉案车辆已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依法应按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赔偿,本案还涉及在保险份额的分享问题,存在牵连,要求将两案合并审理。
二.答辩人为原告杨某垫付了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848.2元,有对应的发票及费用清单、收款收据证实。其中在XX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垫付了医疗费4498.5元,该部分的发票在原告处,应当在答辩人应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在XX区人民医院垫付了医疗费349.7元,垫付的要求扣除。
三.关于后续治疗费,首先,广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7页中第②点将原告的义齿安装及更换治疗费用、牙冠修复费用计入后续治疗费,但鉴定机构的意见只是作为确定费用多少的依据,不能作为确定费用性质的依据。根据《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第十二点关于义齿配制、安装费用的问题的规定:“义齿配制、安装费用的性质,应定性为残疾辅助器具费,不属于后续治疗费,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可知,原告的义齿安装及更换治疗费用、牙冠修复费用应当计入残疾辅助器具费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子以赔偿。其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附图片可知,原告至今尚未对缺损牙齿进行修复安装,结合原告目前的年龄为17周岁,损伤牙治疗建议计算至76周岁,除去初次修复安装以外,后续也只余下5个10年的更换期,故更换次数应共计为6次而非7次,应当相应扣除不合理费用;再次,从原告提交的病历材料中并没有载明关于其下颌部软组织手术瘢痕需进行二次整形治疗的医嘱,且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引用的是《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7.10.b之规定:“视情况二期行相关整形治疗”,可见该整形费用未必实际发生,故答辩人认为该部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待实际产生之后再按最终支出的费用另行主张。
四.关于护理费,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没有办法证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需要护理,故该主张不合理,住院护理期间的费用按照150元/天计算,出院期间的护理按照120元/天计算。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仅有20天,故护理费按150元/天×30天属于计算错误,要求法院对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
五.关于误工费,事发时原告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没有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真实存在误工,故该部分误工费用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赔偿。
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费用主张过高,与司法实践不符,也没有计算依据,要求法院对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
七.关于交通费用部分,该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作为凭证,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答辩称:
一.本案有两个人伤,交强险部分需分摊处理。
二 医疗费,应按住院期间实际正式医疗票据计算赔偿金额。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期间计算。
四.营养费,由法院依法认定。
五.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原告的牙齿更换期因为5个更换期,共计6次。且司法鉴定书中也是依据粤鉴协第31号文的规定,明确了义齿更换为后续治疗费而并非被告人陈某某声称的残疾器具费。粤鉴协第31号文于2019年1月日实施,附表中明确记载义齿安装属于后续治疗费而非残疾器具费。该份文件适用于全省,且并非本地所有关于义齿的案件判决均依据被告人所称的纪要规定。在现有有统一新标准的情况下,答辩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主张没有依据,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第一至四项属于交强险医疗赔偿范围,答辩人只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18000元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另外两被告承担。答辩人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向杨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要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六.护理费,原告伤情并不需要出院护理,故护理期只能按照住院期间计算,原告伤情也并没有需要二人护理的必要,原告没有提供二人护理的证据,故护理人数按1人计算。
七.误工费,原告为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也并未提供相应的误工证据,我司不同其误工费主张
八.交通费,交通费需提供相关交通费凭证。
九.残疾赔偿金,由法院依法认定
十.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主张过高。
十一.鉴定费,非法定赔偿项目,而是属于一种间接损失,我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由我司承担。
【判决结果】
2022年8月30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共赔偿原告杨某183802.83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陈某某应赔偿原告杨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5879.96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判决生效后,被告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起诉期内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6648.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500元、后续治疗费237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6500元、护理费420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100514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4752元、被告陈某某垫付医疗费4848.2元,被告XX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因被告XX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的是交强险,故法院判决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183802.83元,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85879.96元。案例中原告主张安装义齿的费用及后续牙冠修复费136500元为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而被告陈某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该项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在交强险部分赔偿,法院支持了该主张,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JT0083号档案编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