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案件,国晖代理被告减少赔偿原告损失3.8万余元

2023/8/16 10:48:20 509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雷某某,男,1982年11月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XX皮具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1991年9月出生,住广来官市兴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负责人,单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街。
       原告诉称:2021年3月17日15时00分,被告郑某某驾驶粤A*****号轻型货车,沿广州市白云区XX道由西往南右转弯行驶至XX道上行2464公里533米时,遇原告驾驶贵A*****号小型客车同方向右转弯,结果轻型货车右前侧车身与小客车左前侧车身相碰撞,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郑某某弃车逃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因交通事故原告产生车辆维修费28798元、因工作需要,在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1日车辆维修期间共14天租用替代性车辆,产生租车费用11200元。原告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3月18日共2天期间为维修车辆往返于事故地及维修点所产生的支出,以及需要打车代步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为271元。因本次事故原告工作没办法正常开展,导致修车期间误工损失,按照年薪24万元折算日薪为800元/天,故从事故发生日至车辆维修结束日(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4月1日)共计16天的误工费用为12800元。车辆因本次事故导致重大维修,维修后车辆的车况及车辆价值、二次销售等均有所贬值,导致车辆贬值损失为20000元。
       原告因上述损失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8798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租车费11200元、打车费271元、误工费12800元、车辆伤损贬值赔偿费20000元、拖车费400元。
       以上合计73469元。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国晖律师代理被告广州市XX皮具有限公司参与诉讼,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过高,应以4S店或保险公司定损的费用为准,且被告广州市XX皮具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商业险,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应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广州市XX皮具有限公司和被告郑某某承担。
       二.原告主张的租车费用为非必要费用,且费用过高,不应支持,打车费用由法院酌情认定。
       三.原告主张存在误工费,但未提供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社保缴费记录、收入减少证明、银行流水等必要证据,仅提供单位仅有盖章且无具体时间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
       四.车辆贬值损失只是在出售时可能影响其交换价值所带来的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亦非间接财产损失。原告的车辆经维修后,车辆本身已经被恢复原状,车辆零部件经过修复和更换,已对车辆损失进行了弥补,车辆的使用价值没有受到影响,车辆贬值赔偿无依据。
       五.在本案中,虽然被告广州市XX皮具有限公司为车辆所有人,但被告郑某某在事故后方告知被告广州市XX皮具有限公司一直隐藏驾驶证被吊销的行为,因此在本案中,被告郑某某的过错明显,而被告广州市XX皮具有限公司如得知被告郑某某已被吊销驾驶证不会将车辆交由被告郑某某使用。
      【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广州市XX皮具有限公司赔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雷某某350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例中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市XX皮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28798元、租车费用5600元、打车费用271元。误工费用和车辆贬值损失未支持。因案例中原告未受伤,不存在误工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因车辆经维修后已恢复原状,也不存在车辆贬值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SHMS0800-264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