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出生,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许某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2021年8月20日11时50分许被告王某某驾驶粤B5****号车在北环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香蜜湖立交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原告周某某驾驶的粤BG****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11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深圳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车辆进行损失评估,深圳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保险车辆估损单,定损金额为48900元。
粤B5****号车为被告王某某所有,在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外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某的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
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3900元(其中车辆损失费48900元、律师费5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国晖律师代理被告王某某参与诉讼,庭审中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依据深圳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估损单提起诉讼,该证据跟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不应予以采纳。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财产损失,故其诉请无任何的依据。
二.被告仅认可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受损的“尾盖、后杠”两处位置的鉴定评估结果,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还存在其他的受损范围。涉案车辆应重新鉴定,评估鉴定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答辩称:
一.被告王某某所驾驶车辆向答辩人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二.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某的驾驶证已经被注销,应视为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商业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点的规定,驾驶证在注销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故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车辆受损问题应重新鉴定,答辩人同意被告王某某对原告车辆受损范围的意见。
四.本案诉讼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审理中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深圳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车辆估损单》估损价值为48900元不服,申请重新估损。法院委托深圳市XXX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新估损。深圳市XXX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认受损车辆事故发生时粤B*****车损金额为12892元。
【判决结果】
2022年5月25日深圳市福田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8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例中原告起诉金额的依据是深圳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车辆估损单》,估损价值为48900元,两被告不服该估损结论,申请重新估损,重新估损的结论为12892元,法院依据该估损价值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892元。因被告发生事故时其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保险公司以该理由拒赔,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观点,故原告的损失12892元由被告王某某赔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JT00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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