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转弯撞伤自行车,自行车起诉获赔385628.72元 

2023/9/15 16:22:21 573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女,1966年8月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7月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郭某某,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周某某诉称:2021年3月12日7时,原告周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昌平区XX高速西辅线由北往南行使,行使至XX高速西辅线与XX北路交叉路口处,遇被告李某某驾驶京L*****号奥迪牌小轿车由XX高速西辅线由北往南行使至该路口向西右转弯,转弯过程中,原告自行车前部与京L*****奥迪牌小轿车右侧后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某驾车逃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XX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某即被送入北京市XX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2021年4月16日出院,共住院35天,出院医嘱:1.全休1个月;2.一月后门诊复查;3.二期取内固定物费用约35000元;4.不适随诊。2021年10月16日北京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周某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作出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周某某胸12椎体压缩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符合十级伤残,骨盆畸形愈符合十级伤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15%。2.建议误工期12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被告李某某不服该鉴定结论,诉讼中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北京XX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
       京L*****号奥迪牌小轿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周某某母亲尚在,1938年7月6日出生,共育有七个子女。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81010.10元、二次手术费3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29800元、误工费36000元、残疾赔偿金212470.17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4168.17)、鉴定费4744.4元、护理用品费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各项损失共计435662.67元。
       就损失赔偿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用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35662.67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本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合法合理的损失。
       二、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周某某住院35天及多次门诊,共花费医疗费81010.10元,遵医嘱需二次取内固定物35000元,原告主张护理期125天,住院期间请护工陪护,每天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000元,出院后护理花费了20000元,有护理协议和发票,另还花费了请护理的中介服务费2800元。原告周某某为北京市XX艺术中心有限公司的教师,每月工资6000元,原告经鉴定误工期为180天,故原告的误工费为36000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 为两个十级,赔偿指数为15%,事故发生时原告55岁,按75002元/年计算,赔偿20年。原告母亲84岁,生育7个子女,赔偿5年,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675.71元。原告伤残鉴定花费鉴定费4744.4元,买护理用品费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48元。因伤残给原告周某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另因事故产生交通费3000元。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各项损失共计435662.67元。
       二、本事故中被告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因肇事车辆京L*****号奥迪牌小轿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由不足,由被告李某某赔偿。
       2022年3月25日北京XX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某某胸12椎体压缩骨折术后符合十级伤残,骨盆畸形愈符合十级伤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15%。2.建议误工期12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周某某的损伤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李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7050元。
      【争议焦点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如何赔偿原告损失?
      【判决结果
       2022年8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用损失18000元、死亡伤残损失180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86628.72元。
       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驾车逃逸,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的逃逸行为,法院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共赔偿原告199000元,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186628.72元。案例中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纳税记录未支持其工资收入6000元的主张,按5000元工资计算误工费。二次手术费法院认为未实际发生未支持,可待发生后另行起诉。本案例中原告周某某共获得赔偿385628.72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粤晖京字MS00287-00287-028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