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文某某,女,1980年2月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伍某某,女,2000年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1972民初2xxxx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11月9日20时5分许,被执行人伍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使至东莞市厚街镇XX社区XXX工业区路段时,与申请人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执行人伍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文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即被送往东莞XX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月4日出院,共住院56天,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适当功能锻炼、骨折愈合后择期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定期复查。2021年10月31日再次入住东莞XX医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于2021年11月8日出院,共住院8天,出院医嘱:继续骨科门诊治疗,伤口隔天换药等。2022年10月14日经鉴定,申请人的伤残构成十级。
申请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伍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现判决已生效。判决内容如下:
一、限被告伍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64135.14元给原告文某某。
二、驳回原告文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3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文某某承担124.8元,被告伍某某承担1781.53元;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由其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一并付回给原告。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伍某某未全部按判决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其请求如下:
一、被申请执行人伍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剩余款项14135.14元。
二、支付加倍债务暂计利息29.68元(以14135.14元为基数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2023年2月4日)起算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15日,共计12天,暂计加倍债务利息为14135.14元*12天*0.0175%=29.68元)。
三、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诉讼费1781.53元。
四、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一至三项暂共计15946.35元。
【执行结果】
2023年3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伍某某的存款15946.35元,并通过“粤公正”网上将该款划至申请人文某某账户中。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即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判决,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全部按判决书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故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伍某某的存款15946.35元,将该款划入申请人文某某的账户中时,执行终结。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当民事判决书生效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GHMS001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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