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在国晖律师帮助下,申请人与用工方和解获赔偿6.1万元

2023/10/10 15:33:31 452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某,女,1990年5月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XX家具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某,住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接料员,月工资为约5000元,双方未签订有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保。2022年9月25日申请人在工厂车间工作时被机器撞伤,当即送往XX医院门诊治疗,后转入佛山市XX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十多天,2022年11月7日申请人再次入住佛山市XX医院住院治,2022年11月16日出院,共住院9天,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呼吸功能锻炼,加强营养2.外科门诊或当地医院外科门诊,3天伤口换药一次,拆管后9天伤口拆线;3.口服抗感染药物1周,1周后复查胸片或胸部CT,术后1月后复查纪支镜;4.凝血因子缺乏症建议定期血液科门诊复查、治疗;5.周四下午门诊。2022年12月6日入住广州XX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2月12日出院,共住院6天。
       申请人出院后与被申请人协商赔偿,被申请人仅同意支付几千元了结该案件,申请人不同意,聘请国晖律师担任本案的委托代理人。
      【判决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在仲裁前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合计6421.54元,已由被申请人支付完毕。
       二、被申请人一次性补偿申请人55000元,该款包含申请人所受工伤的所有赔偿项目,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相关一切项目。
       三、乙方已清楚知道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自己的权利,承诺收到甲方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这次工伤(伤害)的评残,不再以仲裁、起诉等任何方式另行追究甲方的责任,乙方收到上述项后即为本次纠纷的完满解决,双方解劳动关系,双方因此引起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以后双方不得再主张在任何权利,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四、本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调解会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本案例中申请人未申请工伤认定,未对伤残进行鉴定,并与被告申请人在仲裁前双方和解,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案例中的和解协议有效。双方都应遵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FHMZ122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