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死亡,死者亲属获赔51.9万余元

2023/10/23 14:53:02 627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欧某某,女,1968年7月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
       原告李某某1,男,1994年1月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
       原告俞某某,女,1945年3月出生,住广西岑溪市。
       原告李某某2,女,1990年2月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
       原告李某某3,女,1989年2月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
       原告李某某4,男,1992年1月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
       原告李某某5,女,1992年1月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1997年6月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吴某某,男,1990年8月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住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2020年8月18日19是10分,李某某6驾驶粤J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松园村村道往杜阮镇政府方向行驶,行驶至杜阮镇松园村村道良坑桥头路口路段时,与从广德实验学校往江杜公路方向行驶的由被告郑某某驾驶的粤D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6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9日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XX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9月7日出具第440XXXX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6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原告不服事故认定书所作的责任认定,向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复核决定,认定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恰当。上述原告认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复核结论和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XX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上述原告认为被告郑某某应承担50%的责任。
       因交通事故上述原告产生死亡赔偿金12504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7601.25元(原告欧某某需抚养240个月,原告俞某某需抚养60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103827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6591.5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1660459.75元。
       肇事车辆为被告吴某某所有,且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的保险限额为50万,不计免赔。
       原告欧某某是李某某6的妻子,原告俞某某是李某某6的母亲,原告李某某1、原告李某某2、原告李某某3、原告李某某4、原告李某某5是李某某6的子女。
       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找赔偿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891229.9元。
       二.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郑某某、被告吴某某未答辩。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答辩称:
       一.答辩人承保了车牌号为粤DJ****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及商业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答辩人在事故中承担次责,请求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子以赔付,不足部分再按照30%的责任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子以赔付。
       二.原告欧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因原告未提供欧某某与死者的法律关系证明,且未提供原告欧某某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不认可其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原告俞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认可,该项金额计算为43113*5/4=53891.25元。
       四.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无需赔偿。
       五.答辩人未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进行定损,原告也未提供相关发票等支付凭证证明因财产损失需支付费用的真实发生,财产损失无需赔偿。
       六.故答辩人不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方认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复核结论和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XX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郑某某驾驶车辆行经不分主次干道的路口时,应当高度注意道路路口的车辆及行人,减速通过,相对于李某某6驾驶的摩托车而言,郑某某应该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虽然XX区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XX区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认定过程中,委托不具有鉴定资质的车辆检测机构对肇事车辆进行检测,严重违反事故处理程序,导致事故原因未能查明,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明知XX区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检测机构违法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回重新调查认定,也没有自行委托合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属于违反复核程序规定的行为。因此,XX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上述原告要求法院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应承担50%的责任。
       二.因交通事故原告产生死亡赔偿金12504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760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103827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2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6591.5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1660459.75元。 
       三.肇事车辆为被告吴某某所有,且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的保险限额为50万,不计免赔。故案例中被告郑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吴某某、郑某某赔偿。
      【判决结果
       2021年9月1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2000(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优先赔付)。
       二.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419447.4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法院支持了原告死亡赔偿金12504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3891.25元,丧葬费1038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财产损失2000元,共1510158.25元,因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承担30%的责任比例,故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为(1510158.25-110000-2000)*30%+110000+2000=531447.48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原告欧某某未达退休年龄且原告方未提供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证据未予以支持。原告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因已包含在丧葬费中故未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SHMS0809-238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