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2,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系死者吴某某1儿子。
原告吴某某3,女,汉族,1979年12月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系死者吴某某1女儿。
原告吴某某4,女,汉族,1979年8月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系死者吴某某1女儿。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53年9月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系死者吴某某1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1,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陈某某2,男,汉族,1957年09月0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诉称:2021年09月19日被告陈某某1驾驶闽A*****号小型轿车从忠信镇出发沿着253省道往河源市方向行驶,16时50分许行驶至S253省道66KM+660M处,与相对方向左转弯横过道路由吴某某1驾驶的悬挂U****(假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1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连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16XXXXXXXXXXX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死者吴某某1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陈某某1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陈某某1驾驶的肇事车辆为被告陈某某2所有,且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为购买有交强险。
因交通事故原告产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429786.42元。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共429786.42元。
二.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1未答辩。
被告陈某某2未答辩。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429786.42元,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陈某某1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承担原告损失的50%。
二.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商业险的责任限额为3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陈某某1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陈某某1和陈某某2赔偿。
庭审中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答辩称:死亡赔偿金应按实际月份计算,办理死亡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不应赔偿。
【判决结果】
2022年1月26日,连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某某2、吴某某3、吴某某4经济损失180000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2、吴某某3、吴某某4合计225234.5元。
三.驳回原告吴某某2、吴某某3、吴某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8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25234.5元,其中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506758元、丧葬费718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9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500元、处理丧葬事宜住宿费500元。值得一提的是,交通事故死亡案件赔偿涉及金额大,有诸多的索赔技巧运用,本案原告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无疑是非常明智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穗晖交字0179号档案编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