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者医治无效死亡,其家属获赔偿55.4万元

2023/11/15 11:00:33 649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某,女,1957年8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陆某某2,女,1986年1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陆某某3,男,1989年3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1996年11月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冯某,男,1988年9月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人,郝某某,住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诉称:2021年4月21日17时9分,被告严某某驾驶粤Y*****号小型面包车沿南海区XX镇XX大道由XX路方向往XX大道方向行驶,行至XX镇XX园XX大道XX路口,遇原告陆某某1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从粤Y*****号小型面包车行驶方向的左侧道路驶出进入路口左转弯驶往XX大道方向,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陆某某1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5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某1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严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陆某某1即被告送往佛山市南海区XX医院急诊治疗,后转入佛山市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4月23日出院,共住院2天。2021年4月23日在家中死亡。2021年5月11日遗体火化。
       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41053.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300元、交通费60元、残疾赔偿金85436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8725.33元、误工费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71811元,上述损失共827255.38元。被告保险公司已赔偿81800元。
       肇事车辆粤Y*****号小型面包车为被告冯某所有,且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10日经佛山市南海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各方一致确认,由申请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554406.07元(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已扣减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垫付的81800元)予申请人梁某某、陆某某2、陆某某3,该款项汇入申请人梁某某、陆某某2、陆某某3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陆某某3;开户行:中国XX银行佛山XX支行;账号:62*****************。
       二、申请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各方就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互不追究。
       2021年11月26日申请人梁某某、陆某某2、陆某某3向法院提出对上述调解书的确权,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确权裁决,如下裁决:
       一、申请人梁某某、陆某某2、陆某某3与申请人冯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经佛山市南海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法院只是对申请人梁某某、陆某某2、陆某某3与申请人冯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调解协议作出确权裁决,该调解协议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该调解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结果为保险公司赔付554406.07元,如果保险公司不按协议赔偿,梁某某、陆某某2、陆某某3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FHJZ000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