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薄某某,男,满族,2000年4月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白某某,男,1985年1月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晨支公司,负责人鲁某,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薄某某诉称:2022年6月27日 18时30分许,原告薄某某驾驶津B*****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XX镇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X号桥处时,与沿XX屯路由北向南被告白某某驾驶的津B****7 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损坏、原告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XX支队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原告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白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30日到天津市武清区XX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6月30日出院,共住院3天。出院后前往天津市XX医院住院治疗3天。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右侧)、肺挫伤(右侧)、胸壁开放性损伤、肩胛骨骨折(右侧)、肩袖损伤(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等伤情。2023年1月15日天津市XX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津XX[2023]临床鉴定第XX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薄某某右上肢损伤符合八级伤残;被鉴定人薄某某的误工期给予到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给予90日,营养期给予90日。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29499.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2956.5元、误工费21864.79元、残疾赔偿金308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290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264220.9元。
津B****7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白某某, 该车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
就损失赔偿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医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499.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9000元、
护理费12956.5元、误工费21864.79元、残疾赔偿金308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2900元、交通费3000元,被告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4220.9元;
二、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先予赔偿责任;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某某未答辩。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晨支公司未答辩。
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参与诉讼,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本被答辩人处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本答辩人同意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二、诉讼费与鉴定费不属于商业险赔偿的项目,本答辩人不同意承担。
三、医疗费,超出交强险范围以外的,应当扣除10%非医保用药,天津市武清区XX镇卫生院产生的18元医疗费,非住院医院所产生的费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与事故相关联,没有相应的诊疗记录,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四、营养费,对评定的营养期限无异议,但主张标准过高,答辩人同意按照每日30元标准进行赔偿。
五、护理费,XX医院系无陪伴医院,原告住院三天,不需要额外护理,因此护理期限应计算为87天,答辩人对赔偿标准无异议。
六、误工费,答辩人不认可原告计算的误工期限,事故发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即2022年6月27日至2023年1月3日共计190天,原告主张7个月计210天,明显超出了鉴定意见的范围,超出的天数不应支持。针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收入证明非误工工资扣发的证明。答辩人认为原告误工费应根据其提供银行流水的实发工资进行差额计算。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参照原告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八、交通费,原告主张过高,答辩人要求法院依法酌定。
【判决结果】
2023年5月8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赔偿原告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8000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6617.91元。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薄某某,账号:******************,开户行:XX银行天津杨村支行;
三、驳回原告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医疗费29499.05元、住院补助伙食费600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12946.5元、误工费21864.79元、伤残赔偿金3089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900元、共386726.34元,案例中被告承担80%的责任,故被告白某某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晨支公司及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内分别承担。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JHJT03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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