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国晖调解助原告获赔34万余元!

2024/1/19 14:32:16 425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黎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二:深圳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2021年11月11日20:25,被告一黎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XX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车的右车把与同车道前方由原告驾驶的共享单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一黎某某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二深圳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其雇员即被告一黎某某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其中附加第三者赔偿限额650000元。
       2021年11月11日原告受伤后由120急救送往深圳恒生医院门诊急诊后收住院至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12日,原告被转院至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继续住院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行内固定手术。出院诊断为T11椎体压缩性骨折、T12椎体骨折;出院医嘱为可佩戴支具适当活动,适时复查,住院间留陪1人次/24小时,出院后仍需留陪一人2个月、视情况取出内固定物,建议全休1月等。2021年12月17日,原告复查后医嘱建议休息14天;           2022年1月14日,原告复查医嘱建议休息14天;2022年2月8日,原告复查。2022年5月17日,原告复查。2021年11月24日,被告三通过被告二向原告赔付30000元。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由于本案涉及多方被告,未能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116274.5元(暂计116274.5元,实际待评定伤残等级后确定),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多少赔偿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被告三XX保险除了已于2021年11月24日预先垫付的30000元之外,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296612.29元【计算方式:(医疗费85613.65+二次手术后续治疗费20000元+伤残赔偿金283388元+误工费77578.33元)×70%-30000元】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二、各方确认,被告二深圳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20000元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三、本案诉讼费1313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一黎某某负担,被告一黎某某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1313元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四、如被告三保险公司、被告二深圳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黎某某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即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如被告三保险公司、被告二深圳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黎某某按时足额向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则各方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一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未能与多方被告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三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除了已于2021年11月24日预先垫付的30000元之外,还需一次性足额支付296612.29元,被告二一次性支付20000元,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1313元,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JT019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