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某2,男,1976年8月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系死者何某某1的儿子。
原告曾某某,女,1955月8月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系死者何某某1的妻子。
原告何某某3,女,1978年8月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系死者何某某1的女儿。
原告何某某4,女,1980年12月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系死者何某某1的女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7月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告廖某某,女,1987年8月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
上述原告诉称:2021年6月4日5时15分被告杨某某驾驶粤P*****号小型面包车由XX镇沿XX路往XX方向行使,行使至XX路时,因疏忽大意碰撞同方向由原告何某某1驾驶的自行车,造成原告何某某1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承担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6月17日连平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号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何某某1无责任。
肇事车辆粤P*****号小型面包车为被告廖某某所有,被告杨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系夫妻关系,肇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
因交通事故产生死亡赔偿502570元、丧葬费718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500元、住宿费500元、误工费3934.85元,各项损失共计629315.85元。事故发生后廖某某支付赔偿款71800元。
就损害赔偿上述原告多次与被告赔偿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上述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共629315.85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后原告何某某4向法院请求追加何某某1之女何某某5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何某某5向法院提交书面放弃对本案赔偿的权益,表示其权益由上诉原告行使。
被告杨某某未答辩。
被告廖某某答辩称: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通过连平交警大队向对方支付赔偿款71800元,该款予以扣除。
【判决结果】
2022年连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廖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何某某2,曾某某、何某某3、何某某4经济损失180000元。
二、被告杨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某2、曾某某、何某某3、何某某4经济损失372581。
三、驳回原告何某某2、曾某某、何某某3、何某某4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肇事车辆所有人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杨某某和被告廖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某赔偿。法院支持了死亡赔偿金502570元、丧葬费718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未予以支持。总共支持624381元,扣除被告已赔付的71800元,被告还需赔付552581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SHMS0143-466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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