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卢某某,男,1973年3月出生,住广西省宁明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1966年11月出生,住广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诉称:2019年3月25日22时50分,被告陆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由XX区XX镇行驶至XX区XX镇XX路段,由北往南行驶时,由于没有注意路面车辆情况,与原告卢某某驾驶的由北往南行驶的二轮自行车(搭载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卢某某、钱某某和被告陆某某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查调取证,作出第《道路交通事放认为书)》,认定被告陆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和钱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凌晨被送往佛山市XX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4月26日出院,共住院30天。出院医嘱:1.患肢术后2-4周避免负重,每月门诊复查;2.住院期间陪护1人,全休1月;3.出院带药:伤科接骨片4片,每天3次*7天;4.如有不适及时来院就诊。
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27212.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护理费4650元,营养费1320元,误工费13766.22元,交通费1320元,共计52538.02元。
就损失赔偿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9727.22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陆某某答辩称:
一.2019年3月25日,答辩人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原告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答辩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答辩人已经向原告及钱某某支付了医疗费32231.96元。后原告及钱某某在出院时提出要求答辩人赔偿2000元作为住院期间的全部生活费用,被告亦足额支付。但对于后续治疗费被告确实已无能力继续支付。因答辩人妻子患病,答辩人已对外举债巨大。
二.原告卢某某就赔偿问题与答辩人协商,要求答辩人一次性向其支付10000元以了结本次纠纷,答辩人当时仅有8000元,因双方协商不成,答辩人最后承诺于年底前向原告支付10000元,但原告现却诉至法院。答辩人承认本次事故属答辩人责任,但原告现在主张的赔偿数额已经超出了本地人的实际生活水平,答辩人难以接受。鉴于答辩人现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且自身遭受多种疾病,希望分期向原告赔偿。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27212.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护理费4650元,营养费1320元,误工费13766.22元,交通费1320元,共计52538.02元。
二.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15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27807.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例中法院确认了原告因该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共51618.0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3810.8元,被告还需赔偿27807.22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SHMS0116-396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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