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1,女,1981年7月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2,男,1986年2月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某,住天津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李某,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王某某1诉称:2020年9月4日14时50分,原告王某某1乘坐被告王某某2驾驶的京QE****号小轿车在北京市顺义区XX村XX路段,遇刘某某驾驶的京AE****特殊结构货车相向而行,两车接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某1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交通支队XX中队认定,被告王某某2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原告王某某1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某1先后被送往北京市XX区医院、 XX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XX医院、北京XX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XX医院救治,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右桡骨远端骨折、右肩右腕关节僵硬、右上肢功能障碍、肺栓塞、 头皮挫伤、头部外伤等伤,为治疗所受伤害,原告王某某1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25日住院6天,期间行“ 桡骨远端骨折闭合复位外固定架固定术", 出院后定期复查,遵医嘱定期进行关节功能康复训练。2021年3月26日经北京X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致残程度等级为10级; 综合赔偿指数为10%,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
被告王某某2被告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机,发生事故时被告王某某2正在履行职务行为。京AE****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
因交通事故给原告王某某1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王某某1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2000元、误工费121922元、残疾赔偿金15000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70元、鉴定费4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56946元、财产损失500元,以上共计:371692元。 以上损失由被告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海明、被告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赔偿原告?
【判决结果】
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原告与被告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1赔偿款220000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1赔偿款12000元。
三、被告王某某2支付原告王某某1赔偿款26638元,于2022年5月14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1赔偿款15000元,于2022年6月14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1赔偿款5000元,于2022年7月14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1赔偿款6638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项的款项均支付至原告王某某1的账户(户名王某某1,开户行中国XX银行XX路XX支行,账号*******************)。
五、就本案原告王某某1与被告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2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原告与被告各方在法院审理中自愿调解,该调解协议由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该案中被告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22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自愿支付12000元,被告王某某2自愿支付原告53276元。原告王某某1因交通事故共获得赔偿款285276元。如被告各方到期未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则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粤晖京字MS00306-00306-030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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