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7年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信宜市,因本案于2023年11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11月1日凌晨零时5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粤KM****号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一环桥底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后,黄某供述上述经过。经检测,被告人黄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21mg/100ml,属醉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处罚;黄某认罪认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拘役1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系危险驾驶罪。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被告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则所判刑罚将不再执行。
本案中,面对被告人的委托,国晖律师尽快介入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以了解案情,积极收集有利证据,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等方面对被告人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SHXS0324-654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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