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白某某,男,1986年6月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1972年2月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郭某某,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白某某诉称:2021年4月5日17时4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辅路XX路北口至五元桥段北京市朝阳区机辅路XX路口北200米处,被告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K*****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使,与相对方向行使的由原告白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B*****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害,原告白某某受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1年4月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潘某某在没有禁止标准、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使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过错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白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北京市XX急诊抢救中信住院治疗,2021年4月24日出院,共住院19天,出院诊断:1.左股骨粗隆间粉粹骨折;2.左股骨干开发粉粹骨折;3.左股骨踝间骨折;4.左股四投肌部分断裂;5.左大腿开放伤口;6.骶骨骨折;7.左膝关节积液;8.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9.左膝内外侧副韧带损伤;10.左膝内外侧支持带损伤;11.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变性;12.左髌骨、胫骨近端骨挫伤;1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14.左膝皮擦伤;15.低纳血症等。出院医嘱:1.全休一个月,一个月后门诊复查;2.不适随诊;3.骨折愈合前患肢禁忌持重,遵医嘱行左膝关节功能锻炼,到专科医院行肺部进一步检查,3.二次取内固定约需2.5万元,住院期间陪护1人。
原告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21898.67元,另需二次手术费25000元。2022年4月7日北京XX司法鉴定所作出中衡[2021]临床(衡)鉴字第5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白某某所受损伤属十级伤残(致残率为10%);2.被鉴定人白某某误工期为240-300日,护理期为120-180日,营养期为120-180日。因鉴定原告花费鉴定费4550元。
因交通事故原告还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36090元、原告受伤前在北京从事送XX快递工作,月收入10000元左右,原告损失误工费100000元,产生伤残赔偿金1500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32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0元、住宿费825元、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4500元。
京K*****号小型轿车为被告潘某某所有,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50万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1898.67元、二次手术费3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36090元、误工费100000元、残疾赔偿金1500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32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5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0元、住宿费825元、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4500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共计522845.67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潘某某未答辩。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
二、原告请求人医疗费应当凭票计算,且答辩人已支付18000元,答辩人不同意支付二次手术费用,该费用还未实际产生。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根据住院天数按每天100元计算。
四、答辩人同意营养费按50元/天算,计算120天。
五、护理费答辩人认可120天,有发票的按发票赔付,剩下的按120元/天计算。
六、误工费答辩人认可误工期240天,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原告同意按每天100元计算。答辩人不同意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答辩人不认可被抚养人身份。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答辩人仅同意赔偿5000元,由交强险赔偿。
八、鉴定费答辩人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残疾辅助器具费答辩人认可680元。交通费同意赔偿200元,不同意赔偿住宿费和财产损失,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医疗费121898.67元、二次手术费3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36090元、误工费100000元、残疾赔偿金1500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32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5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0元、住宿费825元、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4500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共计522845.67元。
二、本案中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涉事车辆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险的保险限额为50万元。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他损失,不足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潘某某赔偿。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2年7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白某某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1328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0元、护理费27950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103898.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9000元、财产损失1300元,以上共计414630.67元。
二、被告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白某某鉴定费4550元。
三、驳回原告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被告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白某某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且聘请国晖律师作出委托代理参与诉讼,国晖经过庭前调取证据、准备法律文书等大量工作,向被告主张522845.67元,经法院的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414630.67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项目。判决被告潘某某赔偿原告鉴定费455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粤晖京字MS00289-00289-028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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