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戴某某,女,1972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被告汤某,男,1973年5月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地区洞口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林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戴某某诉称:2018年3月30日12时8分许,被告汤某驾驶粤B****号车沿龙岗区龙岗街道XX中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XXXX路口时,车头与沿龙岗区XXXX路由北往南方向由原告戴某某驾驶的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汤某驾车经过无信号灯的路口未让右侧车先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故戴某某即被送往深圳市龙岗XX医院急诊治疗,2018年3月31日入院治疗,2018年6月23日出院,共住院84天,产生医疗费448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护理费12600元、误工费26468.17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520元,共损失54974.85元。
肇事车辆粤B****号车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8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护理费12600元、误工费26468.17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520元,共损失54974.85元。
二、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2019年6月12日原告戴某某、被告汤某、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庭外自愿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人身损害总赔偿为捌万壹仟柒佰壹拾陆元捌角(RMB81716.8元),此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其它一切费用;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35485元和被告汤某垫付2000元后,剩余44231.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划入原告指定帐号。
二、原告方在收取赔款前,须将其开支的医疗费用票据、其他费用票等相关索赔凭证全部交付被告汤某,且必须保证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否则造成被告汤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被告汤某有权扣减相应费用,被告汤某理赔时原告戴某某有相应的协助义务3
三、本次事故处理(对原告方)即告终结,原告方保证不再就本次事故提起任何仲裁及诉讼,也放弃针对本协议而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今后无论原告方的伤情发生任何变化,被告汤某、被告保险公司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被告汤某、原告戴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各执一份,三份均是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以上协议的条款是三方协商议定,非本协议任何一方所制定的格式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采取胁迫,威胁及乘人之危等不正当手段。
本协议需经人伤审核、核赔通过后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被告将原告撞伤,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涉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三方自愿协商,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81716.8元,扣除被告垫付的费用,原告共获赔偿款44231.8元,案件了结。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JT023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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