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男,1962年4月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196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某,住汕头市龙湖区。
原告黄某某诉称:2022年6月22日21时30分许,原告黄某某步行至汕头区潮阳区XX镇XX乡道上底路段时,与被告谢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送往医院治疗,造成原告多处骨折,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锁骨近段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耻骨下骨骨折等。原告由此花费医疗费140000元,该费用由车辆投保人谢某某、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垫。因交通事故原告还另外损失护理费18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误工费35665.5元、手机损失159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8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
涉事车辆在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误工费35665.5元、护理费18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后续康复治疗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80元、手机损失1599元、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暂合计95254.5元(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待申请法院鉴定确定后再予以重新计算),超过部分,车辆商业险内优先赔付,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某某答辩意见:已垫付医疗费42065元要求予以扣除。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答辩意见:已垫付医疗费97935元要求予以扣除。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两被告垫付的140000元不在诉讼请求中,诉求中已扣除该笔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谢某某、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各被告如何赔偿原告损失?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原告、被告双方自愿调解。2024年2月26日汕头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除已为原告黄某某垫付的款项外,自愿再一次赔偿原告黄某某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财产损失、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合计121842元,该款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直接汇至原告黄某某指定的广东省农商银行账号******************(开户人:黄某某;开户行: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XX镇支行。
二、被告谢某某为原告黄某某垫付的42065元,由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直接汇至被告谢某某名下的兴业银行账号*********************。
三、各方今后不得因本次事故以任何理由再向任何一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计219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该款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系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诉讼的请求共计95254.5元(暂计),经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12184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相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FHJT002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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