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致死亡,受害人亲属共获赔偿87.9万余元

2025/4/26 12:01:18 92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XX,女,1964年9月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系死者冯XXA的妻子。
       原告冯XXB,男,1990年12月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系死者冯XXA的儿子。
       原告冯X,女,1985年6月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系死者冯XXA的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X,男,1998年8月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吴XX,女,1999年10月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新疆前海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住广州市黄浦区。
       原告周XX诉称:2023年3月29日4时5分许,被告曹某某驾驶粤L*****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惠东县XX街道XX南路段超速行驶时,与由受害人冯XXA驾驶的由相对方向行驶在此掉头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冯XXA受伤及两车损坏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XX将冯XXA送往惠东县人民医院救治后逃逸,冯XXA于2023年4月10日医治无效死亡。2023年4月23日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曹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冯XX 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3年4月18日广东省惠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惠东公(司)鉴(法尸)字[2023]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死者冯XXA符合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车辆碰撞、倒地)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因交通事故冯XXA进行医治花去医疗费55216.1元,住院12天,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5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2305.27元、交通费360元。因医治无效产生死亡赔偿金1097080元、丧葬费73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及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4500元、住宿费67500元、误工费19635.83元。
       涉事车辆在被告新疆前海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广东省惠东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三被告支付三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30870.54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新疆前海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新疆前海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曹XX、吴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XX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已向上述原告91854元,要求法院审理时予以扣除。
       二、在该事故中同意承担70%的责任,该责任要求与被告吴XX共同承担。事故发生当天答辩人与被告吴XX相约XX酒吧,其驾驶车辆粤L*****号牌小型轿车来酒吧,车主是知道答辩人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还要求答辩人送她回家,故答辩人与被告吴XX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各占50%。
       三、对各项损失:医疗费不予认可,医疗费未扣除答辩人支付的医疗费3万元及医保报销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应按死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不应按惠东地标准计算。对丧葬费及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不予认可,该两项费用属于重复项目,且答辩人已支付61854元。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该费用应当按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标准来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答辩人已接受了刑事处罚,已是对原告精神的补偿,法院应当酌情减免。如法院判决答辩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分期偿还。
       被告吴XX答辩意见:
       一、涉事车辆在被告新疆前海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上述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新疆前海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实际侵权人曹XX追偿,与答辩人无关。
       二、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曹XX、被害人冯XXA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事故当天答辩人因喝了太多酒不便开车,便喊了代驾邱XX前来帮忙开车,答辩人与被告曹XX并非共同喝酒后的开车行为,答辩人从未要求被告曹XX驾驶车辆,被告曹XX在答辩人醉酒的状态下,未经答辩人同意擅自驾驶答辩人的车辆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告曹XX也一直劝说答辩人找代驾,被告曹XX驾驶答辩人的车辆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认定答辩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也应酌情认定10%的责任为宜。
       三、对各项费用:营养费病历资料无资料显示需支出营养费,且伤者已去世不应支付营养费。交通费应提交相应的票据否则不予支持。根据《最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无处理后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赔偿项目,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被告新疆前海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曹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发生事故后逃逸行为属法律禁止行规定,且根据答辩人与被保险人吴XX投保时签署的《免责事项说明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点、第三点以加黑加粗的方式约定了驾驶人存在“逃逸行为”、“无证驾驶”,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吴XX已签名确认上述条款,条款已生效,对原告诉请的损失,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医疗费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存在大量的自费药及乙类药等费非社保用药,应按10%扣除非医保用药。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予认可,该费用包含在医疗费中,根据《死亡记录》显示,受害人仅有2023年4月6日-9日脱机,并未自主呼吸,更不说进行长时间的饮食,,期间均是营养注射。
       四、护理费不予认可。受害人与2023年3月31日转入ICU,期间已产生了护理费5774元,其ICU期间有专业护理,家属无法陪护。
       五、交通费不认可,上述原告应提供交通费的正式票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六、处理丧葬事宜费用不同意支付。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被告曹XX已接受了刑事处罚,已是对原告精神的补偿,法院应当酌情减免。
      【争议焦点
       被告吴XX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是否需承担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13日,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新疆前海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加强险限额内赔偿一次性赔偿上述原告198000元。
       二、被告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述原告547164.68元。
       三、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述原告134754.67元。
       四、驳回上述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因医治无效死亡,受害人受伤后共住院12天,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因医治无效死亡后又产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该事故经交警的责任认定,被告曹XX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冯XXA承担次要责任,吴XX系涉事车辆的所有人,事故中曹XX与吴XX相约喝酒,吴XX在明知曹XX醉酒且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同意其驾驶其车辆,而后发生交通事故,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故对上述原告的损失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曹XX系“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属被告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该条款已加黑加粗提示且向被保险人明确对被保险人产生法律效力,故被告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内赔偿上述原告。 上述原告的损失共主张1230870.54元,经法院判决共支持879919.35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动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粤晖交字第003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