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原告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的, 车主不负赔偿责任!

2025/5/8 9:58:40 204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男,1994年3月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XX镇XX村XX号。
       被告徐某某,男,1985年4月出生,住江西省余干县XX镇XX组XX号。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住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号。
       原告黄某某诉称:2021年6月7日14时13分,被告徐某某驾驶粤NY****小型客车沿广州市番禺区XX村XX路行驶至XX村XX路出XX中路86米时,与案外人翁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翁某某及电动自行车的乘客原告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翁某某及原告黄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即被送往广州市番禺区XX医院急诊治疗,第二日住院治疗,2021年7月17日出院,共住院 39天,入院后行左跟骨粉粹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诊断:1.左跟骨粉粹性骨折;2.头部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1.建议继续骨科门诊复诊治疗,注意休息,全休3个月,适当加强营养摄入,术后1年后根据复查情况,返院取除内固定装置,预计费用约7000元左右,住院期间陪护1人等,就诊及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38847.51元。出院后又多次门诊治疗,花去门诊治疗费1366.55元。2022年11月14日在广州市番禺区XX医院行左侧跟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2022年11月20日出院,共住院6天,出院医嘱:建议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全休4周,加强营养等。为此支出医疗费用7375.26元。2022年12月1日原告在广州市番禺区XX医院门诊复查,花去医疗费26.81元。出院后原告又多次门诊治疗,又产生医疗费47922.13元。
       2022年3月2日广东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黄某某的伤残等级作出粤XX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黄某某为一个十级伤残,为此支付鉴定费2730元。
       原告黄某某因交通事故共损失医疗费47922.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6750元、误工费32703.16元、交通费1650元、残疾赔偿金109708元、鉴定费27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789.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8元,共251811.24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各方共垫付38500元。
       原告黄某某父亲黄某科1962年6月出生,其母戴某某1961年1月出生,两夫妇育有包括原告黄某某在内的两名子女。粤NY****小型客车为被告徐某某所有,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13311.24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二、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1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00元(交强险最大理赔限额)给原告黄某某。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2605.24元给原告黄某某。
       三、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案外人翁某某及原告黄某某无责任,故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徐某某承担,因涉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徐某某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后,如有不足,则由被告徐某某赔偿。案例中交强险的医疗保险限额为18000元、死亡伤残险限额为180000元、财产损失为2000元,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总共为200000元,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200000元,本案例中原告主张的诉求总共是213311.24元,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限额,故原告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相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SHJT0109-704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