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男,1992年生,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1月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XX镇XX村XX街XX号。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住北京市东城区XXXX大街XX号。
原告赵某诉称:2023年5月18日19时48分,被告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Q5F***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市昌平区XX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XX路交叉路口以北人行横道处,遇原告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该路由东向南行驶,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前部右侧与原告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部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接触部位损坏,赵某摔倒受伤及衣物、手表、笔记本电脑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5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XX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即被送往北京市XX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救治,2023年5月18日入院,2023年6月5日出院,共住院18天。出院医嘱:清淡饮食保持大便通畅,加强营养支持,建议卧床休息一个月,需陪床护理,避免剧烈运动,定期复诊。为此原告自付住院费用51443.32元、门诊费2319.4元,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2023年6月21日、2023年7月8日分别到北京XXXX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XX医院门诊治疗。
2023年11月29日,北京XX司法鉴定所作出XX[2023]临床(X)鉴定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一、被鉴定人赵某所受损伤属十级伤残(致残率为10%);二、被鉴定人赵某误工期为150-18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
京Q5F***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赵某的母亲1967年11月12日出生,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无生活来源,由原告赵某抚养,原告赵某无兄弟姐妹。原告赵某为北京XX户外运动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月工资7410元,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原告赵某住院期间,前5天由护工护理,签订有护理协议,每天支付护理费230元,之后由家属护理。
就损害赔偿原告赵某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赵某特向北京市昌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共计448483.60元,分责并扣除垫付后主张355388.58元,上述损失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张某某赔偿;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北京市昌平人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3.医疗费发票及明细清单;4.护理费发票及协议;5.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记录;6.鉴定费发票;7.鉴定意见书;8.户口本、原告母亲无收入来源证明及兄弟姐妹人数证明、原告女儿的出生证明;9.交通费发票。
【争议焦点】
被告的赔偿比例是多少?
【法院判决】
2024年6月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赵某赔偿金180000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赵某赔偿金159998元;
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给付被告张某某4082.65元;
四、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某鉴定费3185元;
五、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的是机动车,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车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赵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故被告张某某承担的责任比例应为70%,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保险公司在加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9998元,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3185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京晖交字第013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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