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未满六十周岁其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

2025/6/13 11:27:41 78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XX,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西冲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XX,男,1991年12月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曹某,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杨某某诉称:2023年7月3日15时30分,被告程XX驾驶车牌号为京Q8****的轻型封闭货车在北京市顺义区XX办事处其他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起点至终点段XX苑北门,遇原告杨XX骑自行车同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杨XX受伤及两车接触部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XX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XX无责。
       事故发生后,杨XX被送往北京市XXXX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2023年7月19日出院,共住院16天,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2-腰23椎间盘突出、腰2棘突根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低钾血症”等多处严重伤害。出院医嘱:1.全休壹个月,腰部禁止负重,下地活动时穿戴腰部矫形器保护脊柱,壹月后周一门诊复查,如有不适及时就诊,住院期间陪护1人。住院期间支付住院费61153.28 元,住院期间聘请护工陪护,花去陪护费3000元,出院后由家属护理。2023年12月7日,北京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作出鉴定结论:一、被鉴定人杨XX所受损伤属九级伤残(致残率20%);二、被鉴定人杨XX误工期为120日-15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4417.48元。
       京Q8****的轻型封闭货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从事木工的工作,月收入15000元。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如下费用:医疗费66583.07元(住院费61153.28元+门诊费5429.79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18438元、护理用品费438元、误工费75000元、鉴定费4550元、残疾赔偿金3360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8629元、住宿费2968元,共计572940.07元。事故发生后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垫付67000元、被告程XX垫付2800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杨XX无法与协商一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杨XX特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583.07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18438元、护理用品费438元、误工费75000元、鉴定费4550元、残疾赔偿金3360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8629元、住宿费2968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杨XX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明细、护理协议及发票、护理用品收据及凭证、工作收入的证人证言、鉴定费发票、鉴定报告等证据。
      【争议焦点
       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何计算?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
      【法院判决
       2024年3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杨XX各项损失合计388275.07元(已扣除垫付的6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原告杨XX受伤住院16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15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其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为原告实际减少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然如能被法院支持需提供足够证据予以支持,如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护理费的计算方式同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原告杨XX住院期间的护理聘请护理费,有发票予以佐证,出院后的护理由家属护理。营养费按80元/天计算。原告杨XX伤残赔偿金为336092元,事故时原告54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按2022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023元,赔偿20年,赔偿系数为20%,计算公式为:84023元/年*20年*20%=336092元。本案经法院判决,原告共得赔偿款388275.07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京晖交字第0131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