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梁XX,女,住广东省肇庆市。
原告龙XXA,男,住广东省肇庆市。
原告龙XXB,女,住广东省肇庆市。
原告龙XXC,女,往广东省肇庆市。
原告龙XXD,男,住广东省肇庆市。
被告黄XX,男,住肇庆市高要区。
被告高要区XXX运输服务部,负责人,李XX,住肇庆市高要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XX,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支公司,负责人,张XX,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阙XX,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XX诉称:2024年5月7日10时10分许,黄XX驾驶粤H5****重型自卸货车在肇庆市鼎湖区XX镇XX县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XX大道与XX县道交汇路口时,遇放行信号灯绿灯亮时右拐弯过程中与同方向行驶由颜XX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龙XXE)发生碰撞,造成颜XX当场死亡、龙XXXE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黄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颜XX无责任。
H5****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支公司处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H5****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高要区XXXXX运输服务部,被告阙XX为黄XX的雇主,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黄XX交办的工作任务。
梁XX系颜XX的母亲,事故时99周岁。龙XXA系颜XX的丈夫,龙XXB系颜XX大女儿,龙XXC系颜XX小女儿,龙XXD系颜XX儿子。事故时颜XX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
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述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325.2元、死亡赔偿金11268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095元、丧葬费66726元、处理丧葬费交通费18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91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车辆损失800元、财产损失820元、担保函保险费500元,上述损失合计1327814元,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垫付丧葬费63462.5元。
就损害赔偿上述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原告特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支公司分别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述原告损失1264351.5元,被告黄XX、高要区XXX运输服务部、被告阙XX在上述损失中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支公司保险赔偿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争议焦点】
上述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各被告的责任如何分担?被告黄XX应否赔偿原告?
【法院判决】
审理过程中,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X财保广州公司、平安财保XX公司、阙XX共同赔偿原告梁XX等五人损失共1228000元(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函保险费,已扣除阙XX垫付的丧葬费63462.5元);
上述赔偿款1228000元由被告XX财保广州公司、平安财保XX公司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180000元;剩余赔偿款48000元由阙XX在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24000元。在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24000元。原告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龙XXB,开户行:中国XXXX银行惠州市惠环营业所,账号:*******************);
三、如被告XX财保广州公司、平安财保XX公司未在土述限内按期足额支付赔偿款,原告梁XX等五人有权就被告XX财保广州公司、平安财保XX公司剩余未支付的赔偿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权行。如被告阙XX未在上述期限内按期足额支付赔偿款,原告梁XX等五人有权就被告阙XX未支付的赔偿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梁XX等五人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粤H5****重型自卸货车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被告XX财保广州公司、平安财保XX公司、阙XX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各方就本案交通事故的纠纷了结,互不再追究;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89.5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8909.58元(原告已预交16999.1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8089.58元由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回。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的一种,本案中被告司机为被告阙XX的受雇人,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阙XX交代的工作任务,经交警责任认定黄XX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因在本案中肇事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XX财保广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财保XX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由不足,由被告黄XX的雇主阙XX赔偿。阙XX赔偿后可以向另案向被告黄XX追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佛晖交字第002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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