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变更车道致人伤残,受害人获赔55万余元

2025/6/21 14:39:26 60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廖某某A,男,1979年2月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2年9月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负责人,吴某,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廖某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廖某某诉称:2020年7月1日上午9点10分左右被告张某驾驶粤BD*****号车在XX大道XX广场由西往东右变更车道,造成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程某驾驶的粤BD****D号车急刹车,致使粤BD****D号车上的乘客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张某驾驶粤BD*****号车变更车道时未打转向灯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粤BD****D号车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对该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复核,复核结论为:维持原事故责任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罗湖区XX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7月31日出院,共住院30天,出院医嘱:1.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2.目前使用助行器行走,避免摔倒、剧烈活动等;2.继续抗骨质疏松、抗凝、补铁等治疗3.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建议陪护一人。
2020年12月21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廖某某左股骨折为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外伤起完全作用;2.被鉴定人廖某某左髋骨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3.被鉴定人廖某某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翻修的后续医疗费约需人民币90000万元,每15年翻修人工关节1次;4.被鉴定人廖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伤后,所需误工费为200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4692元。
       原告因交通事故共产生医疗费50994.4元、后续治疗费20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189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12975.26元、残疾赔偿金2500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129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4692元、交通费960元、辅助器具费1510元,共719449.87元。其中医疗费部分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垫付医疗费6万元,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5750.8元,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45994.4元。
       粤BD*****号车的所有人是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张某系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公司的职务。粤BD*****号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父母尚在,父亲廖某某B1941年12月出生,母亲刘某某1943年6月出生,其父母育有七名子女。原告已婚,与妻子生育两个子女,女儿廖某某C2016年11月出生,儿子廖某某D2002年12月出生。
       原告从事建筑行业,无固定工作,月收入12301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24099.27元(包含医疗费50994.4元、后续治疗费20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189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82006.67元、残疾赔偿金2595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652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4692元、交通费960元、辅助器具费151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750.8元,应从原告诉求的医疗费用中予以抵扣。
护理费,原告提供的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过高,应按照服务行业标准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另原告所提供伤残鉴定报告为九级,不符合出院后支付护理费用条件,应不予支持出院后护理费。
       二、误工费,原告诉求误工时间计算有误,且标准过高。住院时间为30日,医嘱全休3个月,且出院后未提供持续治疗且休息证明,误工时间应按住院时间和医嘱全休三个月计算。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只能是个人往来凭据,不能证明其工资收入,更不能证明其收入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原告未提供劳动合同,且未提供事发前3年收入证明及个人纳税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按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交通费应当以实际票据为凭,原告未提供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票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予以驳回。
       四、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不符合最新法规。原告提供的身份和户籍证明显示原告属农村户口,且未提供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证明,故残疾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注:现阶段已全部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的女儿廖某某C抚养时间计算有误。原告已诉求误工费,抚养时间应从《司法鉴定意见书》之日起计算,原告女儿抚养时间应为14年。原告提供的居民委员会证明原告生育子女2人,其中廖某某D未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无法证明抚养关系,应不予以支持。原告提供被抚养人的身份和户籍证明显示均属农村户口,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五、后续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明确注明后续医疗费约需90000元,每15年需翻修人工关节1次。主张后续治疗费高,不应存在小数计算,且未实际发生,这期间不可预料因素较多,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被告张某答辩意见:与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答辩意见:
       一、涉案车辆粤BD*****号车在答辩人处登记的被保险人为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在答辩人处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6日,限额122000元,其中医疗限额10000元,伤残限额110000元,财产限额2000元;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限额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二、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60000元,至此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及商业险限额50000元均已用尽,故本被告仅在交强险伤残限额110000元内对该事故所有受损伤的三者方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不属于本被告赔偿范围。车方垫付的费用应当在诉讼案件中一并处理。
       三、本被告并非本次事故直接侵权人,目案件受理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共产生医疗费50994.4元、后续治疗费20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189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12975.26元、残疾赔偿金2500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129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4692元、交通费960元、辅助器具费1510元,共719449.87元,扣除被告方垫付的费用65750.8元,被告还需赔偿658348.47元。
       二、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张某承担,因涉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故张某应赔偿的责任,应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张某所属单位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赔偿。
      【争议焦点
       各被告如何承担原告的损失?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廖某某A赔偿11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某某A赔偿440854.18元。
       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原告廖某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例中法院判决支持医疗费45994.4元、后续治疗费9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189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36877.81元、残疾赔偿金2595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8407.97元、鉴定费4692元、交通费960元、辅助器具费1510元,共计550854.18元,其中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龙华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被告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赔偿440854.18元。本案系判令结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相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JT008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