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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2015/7/31 16: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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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陈某,女,2004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xx社区xx学员x巷xx号xxx房。
被告一杜某,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长沙乡xx村xxx组xx号。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与xx路交界口xxx广场x栋x楼。
原告为农业户口,未成年(9周岁),一直随父母在深圳上学生活多年。2014年2月2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杜克明驾驶粤BXxxxx号车在布吉街道西环路钱排村小区内路段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时,车辆右后侧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无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18天,其住院期间自行支付医疗费27422.92元,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6922.07元,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1500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70元。
被告一在被告二处为涉案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间内。
遂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7422.92元、护理费6922.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178612.4元、鉴定费28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241627.39元;2.以上损失由被告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被告二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争议焦点
】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陈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应得赔偿总额为239627.3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赔付原告损失239627.3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相关规定
】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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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农业户口要按城镇标准赔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是在城镇有固定收入。原告为农业户口,其一直随父母在深圳上学生活多年,符合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的条件,但其是学生,没有固定的收入,按照上述复函的规定,原告不符合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条件。
在庭审中,关于原告按深圳标准赔偿的问题,本所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意见: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仅是针对农村户口的成年人在城市工作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而作出,不是针对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作出。二、由于原告一直生活在深圳,其生活消费是按深圳的标准支出,如果仅因为其没有固定收入而不按城镇标准赔偿,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原告不公平。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判决。
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付出了应有的努力,最后让原告获得了满意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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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JT24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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