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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2016/4/1 10: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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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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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原告李某,男,1983年4月9日生,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xx村xx组。
被告赖某,男,1969年2月1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xx街xx号。
被告惠州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xx车站。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某,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xx路xx栋。
原告称:2012年3月8日,被告赖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从新圩往约场方向行驶,行至新圩镇塘吓市场路段时,碰撞道路上的行人原告李某,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深圳市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告惠州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事故损失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住院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总计17566元;2.被告赖某、被告惠州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赖某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被告惠州公司辩称:赔偿费用与实际不相符,应不予以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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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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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的承担;二、被告保险公司是否能够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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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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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13250元给原告李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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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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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交通事故纠纷,原告系受害人,被告赖某肇事者。由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被告赖某负有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则被告赖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惠州公司系被告赖某的用人单位且被告赖某是在执行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故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惠州公司应承担被告赖某的侵权责任。又因被告保险公司系涉案车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原告系第三者,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被告惠州公司应承担的款项先行赔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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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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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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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YHMS0029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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