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为农业户口,但已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残疾赔偿金可按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016/5/27 10:46:44 1061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1958年7月6日生,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xx村xx组。
       被告何某,男,1978年3月1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号。
       被告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村xx号。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表人:张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层。
       原告称:原告原是湖南人,已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2006年12月22日,原告驾驶的大型客车在龙华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因此受伤住院。公安局警察大队作出交通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出院后先后两次在广东天南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六级和十级伤残。被告汽车租赁公司系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被告何某是其雇佣员工,且事故发生时,被告何某是履行职务,故被告何某承担的事故责任应当由被告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理应连带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合计397725.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何某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被告汽车租赁公司辩称:对伤残赔偿金额有异议,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原告的户口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保险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本案与被告无关;2.请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一、原告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二、原告损失的赔偿方。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赔偿款17000元;
       二、被告何某、深圳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原告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项212689.77元承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某;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原告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事故发生时被告何某是在履行职务,且被告汽车租赁公司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故被告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对被告何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公司,肇事车辆造成原告受伤,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故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没有予以支持。在原告的损失中,有争议的是原告提出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则主张是按照原告的农村户口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原告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对于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残疾赔偿金按照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位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7)YHMS059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