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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误工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016/5/31 10: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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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交通事故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李某,1973年11月8日生,住所地:广西天等县 xx村xx号。
被告何某,1967年7月18号生,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xx村xx号。
被告何x某,1968年3月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xx村xx号。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广场xx栋。
原告称:2008年5月31日,被告何某驾驶粤xx49车辆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在宝安区XX路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48天。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被告何某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何x某系肇事车辆所有人,依法应当对该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对该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就赔偿事宜,原告与被告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3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护理费89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2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204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我方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00元财产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我方已经给原告方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2.误工费应当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被告何某辩称:同意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告住院期间我方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554元,并支付了护理费。
被告何x某无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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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一、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二、2000元财产损失在不在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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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李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99892.39元
二、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赔偿80386.39元;
三、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赔偿19506元;
四、被告何x某对本判决所确认的被告何某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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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本案系被告何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被告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系被告何某驾驶的车辆的保险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其中2000元财产损失也在赔偿范围内,故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没有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不足赔偿部分由承担事故责任的被告何某承担
,被告何x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对被告何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赔偿项目中,关于误工费的计算,由于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固定工资收入,故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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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本
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0629档案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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