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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案件,责任无法认定,家属应如何索赔?
2018/1/25 10: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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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实践经验表明,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赔偿款比较高,如北上深地区死亡赔偿款高达百万元以上,为保障利益最大化,建议死者家属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事宜。
【案件简介】
死者:刘某,男,1972年3月11日生,农村户口。
原告一:刘母,女,1946年7月8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刘某的母亲。
原告二:刘甲,女,1995年9月18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刘某的女儿。
被告一:陈某,粤S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东莞市xx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粤S XXXXX号车所有人,同时也系被告一的工作单位。
被告三:东莞市xx出租有限公司,粤S XXXXX号车被保险人。
被告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系粤S XXXXX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月29日23时58分许,被告一陈某驾驶粤S XXXXX号车在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路由西往东行驶通过世博红绿灯,遇交通信号灯黄灯闪时陈某仍驾驶粤S XXXXX号车继续通过路口,行至人行横道时该车头与刘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表示无法证实是哪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造成交通事故。
另外,原告抢救治疗期间,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支付了医疗费9900元,被告陈某支付了医疗费70786.5元、现金62000元以及丧葬费33000元。
原告作为死者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获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149607.37元(未除去上述被告支付的费用)。
【案件结果】
2016年12月15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971民初19852号判决:
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母、刘甲人民币758872.77元;
二、驳回原告刘母、刘甲对被告陈某、东莞市xx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xx出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刘母、刘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死者家属可以向侵权方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且在农村户口的死者符合城镇标准赔偿的时候,死者家属可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
但是,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不明,责任无法认定,导致索赔事宜一再受阻。为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死者家属机智地选择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
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对死者刘某有利的证据,最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被告陈某对刘某的死亡承担95%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负5%的责任。最后,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与实际获赔的赔偿数额相比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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