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害人选择在诉讼中调解,要注意什么?

2018/1/26 10:41:06 1436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除了可以私下调解处理纠纷,也可以在受诉法院的组织下调解。当然,无论受害人选择哪种方式调解,都应该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桂某,男,1966年1月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张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xx物流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一张某驾驶粤B XXXXX在福田区景田北三街景田东路路口综安驾校内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车辆右侧与步行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桂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桂某被送往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21天。出院医嘱注明:全休1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不适随诊。2017年3月9日,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桂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受害人桂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续治疗费13000元。
       原告桂某因该次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桂某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各种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自愿达成了(2017)粤0304民初28127号调解协议:
       1、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桂某支付13万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桂某xx银行xx支行账号62xxxxxxxxxx;
       2、原告桂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权利义务完全结清,原告桂某不得再因本案交通事故向被告主张权利。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桂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9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桂某与被告方在受诉法院的组织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从受害人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桂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之处有2点:一是受害人桂某在事故发生后,懂得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毕竟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否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直接影响到自身赔偿款的高低;二是在受诉法院组织下的调解,肇事方一般会自愿履行调解协议的相关条款,执行效率较高,如此一来能够有效保证受害人的利益。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708 号。